遵守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相關規範:
一、本系統之資料受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之保護與限制,資料使用人務必恪遵保密規定,防範資料外洩。
二、茲摘要本法罰則之部分條文如下:
- 第 41 條 -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,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第 42 條 -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、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第 44 條 -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犯本章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- 第 46 條 - 犯本章之罪,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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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法